3月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续扩大药品集采覆盖面,到2023年底,每个省份的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450种,各省份至少开展1批省级耗材集采。
《通知》提出,开展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并落地实施,适时推进新批次药品集采。规范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工作,指导上海、江苏、河南、广东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促进价差公允合理,并统一采购周期。
《通知》要求,扎实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做好脊柱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参照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价格专项调整的做法,优先调整与脊柱类耗材集采相关的手术价格。适时启动人工关节集采全国统一接续。
《通知》还要求,加强药品价格综合治理,探索完善新批准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四川等6省(市)要做好首发价格受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等工作。探索稳慎有序扩大新批准上市药品进入医药采购市场的首发价格形成机制覆盖范围,充分鼓励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公开合理定价,完善全周期价格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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