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日本《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正式生效。几乎同步,苹果更新了日本区 App Store 的相关规则,开放应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许侧载和第三方应用商店,并首次以明确、分层的方式调整苹果税费率。由此,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制度层面同时触及应用支付与应用分发两项核心控制机制的国家。这一变化并非简单的商业让利,而是一次明确的制度校正,标志着苹果税从“不可谈判的默认条件”,转变为“可以被重新定义的市场规则”。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苹果税之所以被视为“确定性成本”,并不只是因为30%的比例本身,而是因为这一比例被牢牢嵌入进一个封闭的平台结构之中。开发者若想触达 iOS 用户,必须通过 App Store 分发应用;若想完成数字内容交易,必须使用苹果的 IAP 系统;任何形式的外链跳转、第三方支付引导,甚至通过网页下载安装应用,长期以来都被严格禁止。支付路径与分发渠道被捆绑为一个整体,使得所谓“选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日本此次立法,正是从这一捆绑关系入手。《特定智能手机软件竞争促进法》没有停留在抽象的“促进公平竞争”层面,而是直接规定了平台在支付和分发环节的行为边界。法律明确要求苹果开放应用外第三方支付,允许开发者在 App 内设置链接或按钮,引导用户前往外部网站完成交易;同时,必须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和网页侧载下载,不得以安全、技术或体验为由进行一刀切的排除。更关键的是,法律禁止苹果通过审核延迟、功能限制或附加成本等方式,对选择替代路径的应用实施不公平待遇。

这种“拆结构式”的监管思路,使得费率问题第一次真正具备了讨论空间。在法案生效当天,苹果公布了日本区的具体费率调整方案,将长期统一的苹果税拆分为不同场景下的多档标准。应用外第三方支付的佣金被设定为10%至15%,应用内第三方支付为10%至21%并另收5%的处理费,通过第三方应用商店或侧载完成的交易则仅收取5%。在最具现实意义的外链支付场景中,苹果税最低已降至10%,最高也不超过15%,较此前30%的标准费率明显下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调整并非“临时优惠”或个别应用特例,而是通过公开规则统一适用。费率区间、适用条件和生效时间都被明确写入政策文本,使开发者能够在制度框架内清晰评估成本,而不必依赖个案协商或灰色操作。这种规则化处理,本身就是日本监管思路的重要体现。
从全球范围看,日本的做法并非孤立现象。近年来,苹果在多个主要市场持续面临监管与司法压力,并被迫对其支付和分发政策作出调整。在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将苹果列为“守门人”,要求其开放外链和侧载,并将应用内购买费率降至17%;在美国,法院裁定开发者可以在 App 内引导用户前往 App Store 之外完成交易,且无需向苹果支付任何佣金;在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市场,侧载和第三方支付也在不同制度路径下被逐步放开。各国路径不同,但共同指向一个趋势:平台对关键交易节点的绝对控制,正在被重新审视。
日本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亚洲第一个将这一趋势以完整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的国家。这一选择并非成本低廉的试验。日本是苹果全球第四大营收市场,2025财年贡献约2047亿元人民币,仅次于美国、欧盟和中国。即便在这样一个用户规模大、付费能力强、生态成熟的市场中,监管机构仍选择以立法方式明确要求开放和降费,本身就说明,平台封闭并非高收益市场的唯一选项。

对比之下,中国市场的状态显得尤为特殊。在苹果全球营收排名前四的市场中,美国、欧盟、日本均已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开放外链、允许侧载或下调费率的政策,唯独中国仍维持仅允许应用内支付、不开放第三方支付、不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完整封闭结构,开发者普遍仍需缴纳30%的标准苹果税。这种差异并非源于所谓“全球统一规则”,而是各国在法律适用和监管判断上的不同选择。
需要强调的是,苹果税在中国本质上是一个专业法律问题,而非简单的国际比较议题。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条件,是否有必要在应用内外支付之间设定差异化制度,都需要在中国现行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平台经济监管体系下,由司法和行政机关作出审慎、专业的认定。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与中美关系或外部政治因素并无直接关联。
日本的先行,并不意味着给出了一个可直接复制的答案,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清晰样本:当监管目标被明确界定,当行为边界被具体化,当费率不再被视为平台“天然权利”,而是可被讨论、可被拆分的规则变量,平台与开发者之间的关系就不再只能停留在对抗或忍受之中。30%第一次在亚洲被制度性地动摇,这一变化的意义,或许比任何一次单纯的降费,都更加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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