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变更前回购股份用途: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变更后回购股份用途: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日前,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变更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18年10月30日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披露的临2018—061号和10月31日披露的临2018—071号公告
公司自2018年11月2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至2019年4月29日完成股份回购,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1,047,94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82%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总额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原因及注销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外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回购股份用途由原计划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的全部股份 21,047,94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54,050,000股变更为1,133,002,060股公司对已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此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三,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拟注销的股份数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82%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54,050,000股变更为1,133,002,060股。具体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回购注销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 | 比例 | 股份数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0 | 0 | 0 | 0 | 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154,050,000 | 100 | 21,047,940 | 1,133,002,060 | 100 |
合计 | 1,154,050,000 | 100 | 21,047,940 | 1,133,002,060 | 100 |
注:上述股本结构变动以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变更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次股份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相关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外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考虑作出的决定,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并注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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